权威发布丨拒绝收运!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
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分减联办〔2019〕11号),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进行制定。
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中明显混有其它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标准。
PART
01
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
PART
02
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要求改正的期限内不予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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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对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在要求改正期限内均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并在《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标准告知单》明确告示。
改正期限
对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居住区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在要求改正期限结束后,收集、运输单位在生活垃圾交付点发现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仍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在拒绝收运当日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收集、运输单位根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意见,及时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获收集、运输单位报告的拒绝收运的单位、居住区等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处理。对前期改正不到位的,督促进一步改正到位;管理责任人仍旧拒不改正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并将拒不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提交市房屋管理部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生活垃圾交付点信息应当纳入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载明交付点(垃圾箱房、小压站等)编码、收集、运输单位、管理责任人、监管单位、生活垃圾清运频率及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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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市绿化市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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